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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1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一、本點刪除。
二、因本要點已於第四點規定申訴人須填寫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故顯無匿名申訴之
    可能性,爰刪除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