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 第二點第(一)款修正增列罐頭、糖果糕餅,以符合法律規定。此外,刪除列舉之品
項含中藥成分之食物,因與一般社會觀感未合,予以刪除之。
第二點第(二)款第 9 目列舉之品項蛋糕,因與一般社會觀感不合,刪除之。
第二點第(二)款第 10 目列舉品項修正增列蛋糕及附有包裝之食物,經機關告知檢
查後可能結果,送入者同意檢查者,始可准予送入,以減少爭議。
第二點第(三)款刪除寄入必需物品之規定,重行修正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
十三條第二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
送入,以符本要點。
增列第(四)款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事先提出書面報告後,經核准由接見窗口
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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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 新增限制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數量及處理原則。
第一款將飲食區分為食品、菜餚及水果為限,有損收容人健康飲食以列舉式不許送入
。
第二款將不合時宜之規定予以刪除,及各目規定整合、增列菜餚、水果所列舉之種類
及處理原則,使本注意事項更加明確。
變更為第三款,整合各目規定,將限制接見窗口送入及郵寄物品作統一規定,即由收
容人書面之報告內來加以區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