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第三點變更為第七點。 二、依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法矯署綜字第一○二○○○四○○號函示 ,法規制(訂)定、修正等應使用中文數字,爰修正本點內容。 三、「但」字修改為「遇」字,以求內容流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