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列第六點。做為更刑或刑期增加教化、操行分數進分之依據,避免受刑人心存僥倖 ,遇更刑或刑期增加,單項成績重核後減少,卻要求依較高之上月單項成績核低,期 盼獲取較高之教化、操行分數,使違紀處分失去衡平性與比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