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第二點規定逕編三級及羈押酌加起分,為求要點規範之明確性、適切性,遂將 逕編三級與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分別修改,故原第二點前段,變更為第三點,以為 逕編三級之依據,參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九十四年○九四○九 ○二伍○○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