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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15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一、增列彈性條款。
二、明確授予管教人員權限,使教誨師充分發揮管教功能。
三、以避免因行政規則未規範,對於表現良好受刑人之核分過度僵化而產生不必要申
    訴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