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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5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一、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調整開放時間用語,以臻明確。
二、原電腦區已調整為會議室使用,爰刪除現本點電腦區部分。
三、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人員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