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5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一、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調整開放時間用語,以臻明確。 二、原電腦區已調整為會議室使用,爰刪除現本點電腦區部分。 三、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人員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