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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15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一、衡酌圖書及視聽資料借閱頻率降低,爰簡化借閱數量規範。本點第一款修正為統
    一圖書及視聽資料借閱份數限制。
二、衡酌圖書及視聽資料借用頻率降低,爰簡化借閱期間規範。本點第二款修正為規
    定前揭品項借閱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