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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4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本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就機關內部任務編組不稱「委員會」,改稱 「小組」,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