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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2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一、現行規定第二點臚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均調整為受訓人員,並酌加文字
    將輔導均調整為輔導考核。
二、配合本署函頒「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基準」,為統一
    用語,將本點第二款品德「操守」調整為品德「素養」。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就機關內部任務編組不稱「委員會」,改稱
「小組」,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