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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1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本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並酌加文字將輔
導均調整為輔導考核,使小組任務更加明確。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為明定本小組由法務部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任務編組內各單位共同設置
    ,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就機關內部任務編組不稱「委員會」,
    改稱「小組」,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