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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9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三、明定受訓人員測驗時不得有影響其他應考人之行為。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規定學員測驗時之求助方式,爰增訂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