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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8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三、明定測驗不得攜帶之物品,以及增列電子穿戴式裝置等設備之定義,並酌作文字
    及標點符號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使學員座位保持乾淨,避免非測驗必需用品影響考試公平性,爰增訂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