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三、明定測驗不得攜帶之物品,以及增列電子穿戴式裝置等設備之定義,並酌作文字 及標點符號修正。
一、本點新增。 二、為使學員座位保持乾淨,避免非測驗必需用品影響考試公平性,爰增訂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