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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5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應考人員應於測驗開始鈴響後始得作答,並於測驗結束鈴響完畢前停止作答,為
    明確「作答」之定義,以及作答後應由監考人員確認應繳回物品無誤後始得離場
    。
三、將現行規定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內容合併修正後移列為第五點,並統一本須知之
    試題、試卷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核現行第八點意旨為針對提前交卷離場之學員所訂定,為補充規定其流程,爰酌
    作文字修正,列為第十六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補充規定測驗結束後收卷及清點流程,爰將現行第七點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
    十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