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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3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三、規範受訓人員應於指定試場應試,爰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規定學員簽到事宜,爰增訂第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