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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23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規定試務人員及受訓學員應本公平、公正及誠實原則遵守本須知並敘明違規時 援引處理依據,爰增訂第二十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