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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21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統一本須知之試卷用詞,爰修正現行規定第十八點第一款及第六款。
三、現行規定第十八點第二款「學員輔導委員會」,現已修正更名為「受訓人員輔導
    考核小組」,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規定第十八點第六款因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卷、受污物沾黏或其他特殊
    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應由本署於該試卷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簽章,逕
    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中試卷答案內容後計分。
五、其餘各款內容未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規定試務人員使用電子計算機評閱學員之答題卡時,遇有異常狀況所應踐行程
    序及答題計分方式,爰列舉增訂第十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