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測驗部分試卷須書寫姓名或學號,爰刪除爰規定第十九點第一款。 三、合併現行規定第十九點第二款及第三款內容,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一款。 四、現行規定第十九點第四款內容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二款。
一、本點新增。 二、為規定試務人員於評閱答題卷(卡)時發現違規情事所應踐行程序,爰列舉增訂第 十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