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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8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測驗時應考人有違反本須知規定之虞,於違規事證未臻明確者,監考人員得採取 必要的保全措施後,許其繼續應試,並記明於測驗異常情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