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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7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三、將現行規定第十四點內容移列修正,並分項規定,以資明確。
四、新增第三款違規人拒絕簽名者,應於陳述意見欄註明其事由。
五、新增第四款應將違規處分,以書面通知違規人。
六、新增第五款經扣考者,即不得繼續參加測驗,其已考畢之成績不予計分。

《附件修正說明》
一、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規定名稱修正,刪除「學科」用詞。
三、現行附件「學員輔導委員會」,已更名為「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爰酌作文
    字修正。
四、依規定核予扣考者,其以考畢之測驗成績不予計分,增列「測驗成績不予計分」
    至擬處理意見及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決議結果。
五、新增副組長編制。
六、新增備註第三點,應將違規處分,以書面通知違規人。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規定監考人員發現學員有違規情事後所應踐行之證據保存、提交議處及核定程
    序,爰增訂第十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