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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2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統一本須知之試卷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補充規定使用電子評閱答題卡作答須知,爰增列第二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