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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現行規定第一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受訓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擴大並明確適用人員
身分。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為明確規定本須知適用對象,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