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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進入靶場安全守則 2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一、為使規範完整明確,將現行規定第二點移列第一款至第三款分述,現行規定第三
    點移列整併至第一款,現行規定第十點移列至第四款,現行規定第十九點移列至
    第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維持靶場秩序、環境,並使受訓人員全神貫注以防疏忽致生危險,新增第五款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