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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10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一、現行各訓練班皆有指派受訓人員擔任值日生,爰刪除第十點前段,精簡文句。
二、本點第三款修正當日應到、實到及請假學員人數登載方式。
三、本點第四款課前提供物品新增座位表,供授課講師參考並精簡文字。
四、將受訓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一、修正本點部分用語,使語句通順。
二、修正本點第三款規定,統一規範學員值日生之口令動作。
三、將現行本點第四款規定,修正為請學員迎接講座及提醒講座攜帶隨身物品,藉此
    培養學員與講座互動。
四、新增第六款規定,請學員定期替講座更換茶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