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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基準 4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為保留處分裁量空間,以符合比例原則,修正為「得」加重其處分。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