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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基準 1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現行規定第一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