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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10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使用公用電腦應有公德心,禁止飲食、吸菸並禁玩電腦遊戲,且不得以公務上需
    求自行安裝公文系統等公務軟體,維護本署資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