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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1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一、酌作文字修正,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二、本署公用電腦並非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財產,爰刪除前揭文字。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配合名稱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