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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 3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本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並酌作敘述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