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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7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二十四點,易造成假日下午十時後影響寢室區安寧,爰酌作文字修正
    並增訂電視使用時間,移列為第七點第一款。
三、現行規定第二十五點,因文句不順暢,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七點第二款。
四、現行規定第二十六點,關於電視使用時間規定複雜而無必要,爰予刪除。關於冰
    箱使用規定,考量實際管理情形,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七點第三款。
五、現行規定第二十七點,公共設施有故障或損壞時,仍由教輔人員報請維修為宜,
    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七點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