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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6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十八點,配合現行用餐方式彈性調正,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六點
    第一款。
三、現行規定第十九點,因文句不順暢,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六點第二款。
四、現行規定第二十點,因學員無公務進入廚房之可能,爰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
    六點第三款。
五、現行規定第二十一點,關於公筷母匙使用未盡確實,爰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
    六點第四款。
六、為規定學員用完餐後自行清空桌面,爰增訂第六點第五款。
七、為避免浪費食材,規定學員應提前一週彙整散步假之用餐人數,爰增訂第六點第
    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