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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5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第十點規定易造成私下排定座位順序之質疑,爰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
    五點第一款。
三、現行規定第十一點移列為第五點第二款,以符法制體例。
四、現行第十二點規定,易造成學員自行運用書架其他空間而無統一擺放方式,爰酌
    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五點第三款。
五、現行第十三點規定,因寢室內最多僅四人,應充分發揮彼此提醒,自我管理之修
    養,爰予刪除。
六、現行第十四點移列為第五點第四款,說明如下:
(一)現行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易造成學員於課餘休息時間不得暫時披掛衣物之誤
      解,爰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五點第四款之(1) 。
(二)現行第十四點第二款規定,因寢室內活動空間狹小,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十四點第三款規定,因文句不順暢,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五點第四
      款之(3) 。
(四)現行第十四點第四款規定,因男女寢室進出限制不清,爰酌作文字修正,移列
      為第五點第四款之(4) 。
(五)現行第十四點第五款規定,為統一用字遣詞,爰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五點
      第四款之(5) 。
(六)現行第十四點第六款規定,因無侷限於寢室內之必要,爰予刪除。
(七)現行第十四點第七款及第二十二點規定之時間及目的相同,爰酌作文字修正,
      移列為第五點第四款之(7) 。
(八)現行第十四點第八款規定,易造成學員自行擺放物品於書桌且未明訂充電設備
      之使用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五點第四款之(2) 。
(九)現行第十四點第九款規定,易造成學員不得著拖鞋離開寢室之誤解,爰酌作文
      字修正,點次變更為第五點第四款之(9) 。
(十)現行第十四點第十款規定,因文句描述不明,爰予刪除。
(十一)為避免學員自椅子摔落受傷,爰增訂第五點第四款之(6) 。
(十二)為避免男學員進入女學員晾衣間造成困擾,爰增訂第五點第四款之(8) 。
(十三)為避免學員將雜物丟入馬桶造成堵塞,爰增訂第五點第四款之(10) 。
(十四)為避免學員將清洗後衣物晾掛於洗衣間,造成公共空間不當使用,爰增訂第
        五點第四款之(11)。
(十五)為避免學員不當使用熨斗,造成熨斗及衣物毀損,爰增訂第五點第四款之(
        12)。
七、現行規定第十五點,因定時檢查內務較難施行且效益有限,應以不定時檢查為主
    ,爰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五點第七款。
八、現行規定第十六點移列為第五點第五款,以符法制體例。
九、現行規定第十七點,配合原矯正人員訓練所整併為矯正署任務編組,酌作文字修
    正,移列為第五點第八款。
十、為使學員優先使用洗衣場洗衣,避免因熱水用罄造成學員以冷水洗澡,爰增訂第
    五點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