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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3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規定學員服儀及禮節,爰增訂本點。
三、為規定學員著裝原則,爰增訂第三點第一款。
四、為使學員注意著裝之細節,爰增訂第三點第二款。
五、為使學員統一著裝並明訂穿、脫外套之時機及例外調整情形,爰增訂第三點第三
    款。
六、為使學員攜帶個人運動服,避免因制式運動服數量有限而造成無法合理換洗衣物
    ,爰增訂第三點第四款。
七、為辨識學員身分,將學員證規定為服裝儀容之一環,爰增訂第三點第五款。
八、為使學員注意禮節,營造友善訓練環境,爰增訂第三點第六款。
九、為使學員合適應對進退,爰增訂第三點第七款。
十、為使學員注意電話禮貌,爰增訂第三點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