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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2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一、現行第二點序文規定,因不具備彈性調整空間,與實際運作情形不符,爰酌作文
    字修正。
二、現行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為配合實際運作情形,空留彈性休息時間並明訂晚
    點名時間,酌作文字修正並合併款次為第一款。
三、現行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因內容冗長、重複且不具備彈性調整空間,爰
    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移列為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
四、現行第二點第五款規定之服裝儀容與序文內容無關,爰予刪除。
五、現行第二點第六款規定,未明確規定平日寢室熄滅大燈時間,爰酌作文字修正。
六、為儘速完成學員用餐時點名作業,爰增訂第二點第四款。
七、為維護學員集合點名時之紀律,爰增訂第二點第五款。
八、為維護寢室區下午十時後之秩序,避免影響人員就寢,爰增訂第二點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