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5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12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五十五點,為明訂禁酒並戶外指定吸菸區,爰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
    第十二點第一款。
三、現行規定第五十七點關於環境打掃,納入學員服務學習課程,依各年度簽核奉准
    之訓練計畫實施,不另予規定,另關於垃圾分類,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十二
    點第二款。
四、現行規定第五十八點,為配合現行請假流程,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十二點第
    三款。
五、現行規定第六十點,因文句冗長,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十二點第四款。
六、現行規定第六十一點,關於學員議處應以簽呈為宜,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十
    二點第五款。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