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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10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三十三點,因文字敘述主客不明,且未明訂會客地點,爰酌作文字修
    正,移列為第十點第一款。
三、現行規定第三十四點,關於遠道來賓之規定冗長且非必要,爰酌作文字修正,移
    列為第十點第二款。
四、為明訂學員訂購外(送)食,於本署大門交易時應注意事項,爰增訂第十點第三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