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三十三點,因文字敘述主客不明,且未明訂會客地點,爰酌作文字修 正,移列為第十點第一款。 三、現行規定第三十四點,關於遠道來賓之規定冗長且非必要,爰酌作文字修正,移 列為第十點第二款。 四、為明訂學員訂購外(送)食,於本署大門交易時應注意事項,爰增訂第十點第三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