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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 2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酌作文字修正,將受訓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二、為使生活教育座談會流程順暢,主席、記錄等相關人員調整由教輔人員指定。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一、第二點第一款中所提及之主體為受訓班期之學員,爰修正為「學員」。
二、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點第四款第四目自我檢討侷限學員發表內容,爰修正為學習
    心得,使學員能充份發表受訓各方面學習之感想。
三、其餘規定未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