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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 5
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一、第五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二、未達應予退訓標準之請假時數,皆不予學習認證。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現行請假須知第二點規定無涉退訓或公假事宜,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