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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 2
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第二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現行第二點規定,在職訓練學員如欲請假,應自行上網填寫假單,然此網址(http:/
/172.31.153.4/train/)現已停止使用,故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