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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8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為配合修正之術科教育課程內容並維持原測驗成績比例,爰修正第一款文字。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配合第四點修正就文字略作調整。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強化矯正人員術科技能之應用,並配合草案第四點常年教育實施內容,爰修訂
    術科測驗內容之成績比例,並對部分文字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