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修正之術科教育課程內容並維持原測驗成績比例,爰修正第一款文字。
配合第四點修正就文字略作調整。
一、點次變更。 二、為強化矯正人員術科技能之應用,並配合草案第四點常年教育實施內容,爰修訂 術科測驗內容之成績比例,並對部分文字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