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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4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現行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開辦之養成教育班及在職訓練班均已將「八極拳」
納入技能訓練課程,為期與所屬矯正機關常年教育之術科教育內容一致,爰增列「八
極拳」為術科教育項目,並就文字略作調整。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鑑於矯正人員學科知識涵養業經國家考試評鑑錄取已達相當水準,為加強術科技
    能,爰調整學科、術科教育實施頻率及課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