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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2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一、為符教育需求,爰修正常年教育實施對象為「矯正」人員。
二、參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定義之矯正人員,列舉從事直
    接戒護管理工作之職務類別,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