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矯正機關組織編制修正,現無課員、訓導員及導師等三類職稱,爰予刪除。
一、為符教育需求,爰修正常年教育實施對象為「矯正」人員。 二、參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定義之矯正人員,列舉從事直 接戒護管理工作之職務類別,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