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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1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一、為符教育需求,爰修正常年教育實施對象為「矯正」人員。
二、常年教育內容包括知識、技能,另為讓教育觀念具體、明確,爰將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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