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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5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有關一般接見申請期間之規定,移列第一項第一款規範,並增訂第二
    款規範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申請期間規定。現行第一項但書規定,移列至修正規
    定第五點第二項並酌作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規定,業已涵括於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一項規定,爰予刪除。
四、考量矯正機關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勤務配置情形與平日有別,增訂第二項
    規定截止日之計算。
五、考量矯正機關行政資源有限性,為避免同一申請人佔用數個接見名額,致影響其
    他民眾預約之權利,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六、為便利申請人查詢預約接見審查進度或審核結果,爰為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