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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9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增列調用之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應限定其活動區域,並禁止無故跨區
    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