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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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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9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增列調用之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應限定其活動區域,並禁止無故跨區 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