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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3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第一項規範各機關遴調收容人從事視同作業之資格條件。
三、第二項規範從事與食品接觸相關工作之收容人應參酌衛生署訂定之「食品良好衛
    生規範」第六點規定辦理,以維矯正機關之飲食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