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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3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第一項規範各機關遴調收容人從事視同作業之資格條件。 三、第二項規範從事與食品接觸相關工作之收容人應參酌衛生署訂定之「食品良好衛 生規範」第六點規定辦理,以維矯正機關之飲食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