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 一、本點新增。
二、第一項規範各機關得應業務需要以專案方式短期遴調具專長之收容人從事如製作
花燈、美工或才藝展演等事項,並不受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遴調條件與員額
之限制。
三、第二項規範為便利各調用單位服務員業務銜接,得經機關首長核可後,遴調符合
條件之收容人擔任學習服務員。
四、第二項第一款規範應依第五點之調用程序辦理外,另須於面試意見欄位中敘明調
用期間及預備遞補之缺額。
五、第二項第二款限制學習服務員之調用期間及配額。
六、第二項第三款規範學習期滿後調用或不予遴調之程序。
七、第三項規範,前二項收容人之管理考核應比照遴調之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