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矯正機關因業務需要,暫時遴調具有特殊專長之收容人,得由調用
單位主管敘明三個月以內之調用期間、工作事項及地點等,經機關首
長核定後遴調,不受第二點至第四點之限制。
各調用單位因應服務員釋放前之業務銜接,得遴調符合第二點規定之
收容人擔任學習服務員,程序如下:
(一)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遴調,面試人員並應註明調用期間及遞補缺額
。
(二)調用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且人數不得逾該調用單位服務員配額之五
分之一。
(三)學習期間屆滿前,調用人員應敘明理由簽請機關首長核定補實缺額
或不予遴調。
前二項收容人之調用及撤換情形,應每月列冊提報監(院、所、校)
務委員會會議備查,並應依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