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點新增。 2.為落實志願服務法、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以利統一管理方式,明確 提示機關應遵循之法令。 3.法務部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啟用司法志工管理系統,本署第三代獄政資訊系統亦 已規劃建置志工子系統,故予明定應建立教誨志工個人檔案,並運用資訊系統輔助 ,以落實志工服務資訊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