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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4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1.本點新增。
2.為落實志願服務法、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以利統一管理方式,明確
  提示機關應遵循之法令。
3.法務部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啟用司法志工管理系統,本署第三代獄政資訊系統亦
  已規劃建置志工子系統,故予明定應建立教誨志工個人檔案,並運用資訊系統輔助
  ,以落實志工服務資訊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