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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3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1.本點由現行規定第八點移列修正。
2.文字精簡並配合志願服務法「教育訓練」之用語,將「研習」修正為「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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